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为单位,单位连带赔偿责任吗
2016-10-08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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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
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为单位,其疏于对员工及车辆管理,与发生事故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,构成共同侵权的,也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案例简介】
2013年2月春节期间,某烟卷厂的驾驶员于某私自开本厂轿车带母亲、妻子和孩子串亲戚,在回家的路上,当轿车行驶至路口时,突然遇到驾驶三轮车横过道路的孙某,于某一时避让不及,将孙某撞倒在地。孙某被送入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,最终被诊断为颅脑重度损伤,经鉴定为二级伤残。
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,于某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,而孙某横过道路不注意观望,双方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,因此于某和孙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。
而后,孙某的妻子以于某和该卷烟厂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,赔偿孙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补助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。
【争议焦点】
于某私自驾驶烟卷厂的车辆,公车私用,发生交通事故,烟卷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【审理结果】
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,判决于某承担赔偿责任,判决该卷烟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8条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案例评析】
从这起交通事故来看,于某未经单位批准,擅自使用单位车辆,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孙某重度颅脑外伤人身损害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该卷烟厂,疏于管理,理应当对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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